据央行网站消息,27日,央行,证监会,外汇局发布联合公告第4号,自6月30日起施行。
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入市,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境外机构投资者获准入市范围不变,手续进一步简化,可投资范围扩大至交易所债券市场。
在市场准入程序方面,境外机构投资者以法人身份进入市场对于拟备案机构的新增产品和已经备案的产品,无需逐一备案对于已备案的产品,现有债券账户可保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并入法人层级,相关金融基础设施应提供非交易转让服务
入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持相关备案文件等材料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后,可直接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所市场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名单可通过证监会网站查询,也可通过互联互通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两种方式都不需要分别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交易所将会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尽快制定具体业务规则,明确已进入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
上述负责人表示,根据《公告》,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平行于托管银行模式,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自主选择。
在结算模式下,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与结算代理人自主协商如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不再要求提交结算代理协议
在托管银行模式下,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
上述负责人还提到,境内托管银行应按照《公告》要求,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做好监测数据和信息采集报送工作,全面落实银行间债券市场各项监管要求境内托管银行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将其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其他财产严格分开
同时,央行和外汇局将根据公告要求,适时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管理规定《基金管理条例》将统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跨境基金管理政策,整合现有外汇管理要求,明确企业注册,资金汇兑,跨境收支,外汇对冲等,以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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